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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人员注意啦!污水采样要开始按这个规范做

时间:2020-03-26 11:49:59 来源:生态环境监测公众号 作者:

2.3 为确认自行监测的采样频次,排污单位也可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的一个生产周期内

进行加密监测:周期在8h以内的,每小时采1次样;周期大于8h的,每2h采1次样;

但每个生产周期采样次数不少于3次;采样的同时测定流量。

采样位置的选择

采样位置应在污水混合均匀的位置,如计量堰跌水处、巴歇尔量水槽喉管处等。

样品采集

1 采样前要认真检查采样器具、样品容器及其瓶塞(盖),及时维修并更换采样工具中的破损和不牢固的部件。样品容器确保已盖好,减少污染的机会并安全存放。注意用于微生物等组分测试的样品容器在采样前应保证包装完整,避免采样前造成容器污染。

2 到达监测点位,采样前先将采样容器及相关工具排放整齐。

3 对照监测方案采集样品。采样时应去除水面的杂物、垃圾等漂浮物,不可搅动水底部的沉积物。

4 采样前先用水样荡涤采样容器和样品容器2~3次。

5 对不同的监测项目选用的容器材质、加入的保存剂及其用量、保存期限和采集的水样体积等,须按照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要求执行;如未明确要求,可按照附表A执行。

6 采样完成后应在每个样品容器上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样品编号或名称、采样日期和时间、监测项目名称等,同步填写现场记录。

7 采样结束后,核对监测方案、现场记录与实际样品数,如有错误或遗漏,应立即补采或重采。如采样现场未按监测方案采集到样品,应详细记录实际情况。

8 其他要求

a)部分监测项目采样前不能荡洗采样器具和样品容器,如动植物油类、石油类、挥发性有机物、微生物等;

b)部分监测项目在不同时间采集的水样不能混合测定,如水温、pH值、色度、动植物油类、石油类、生化需氧量、硫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氰化物、余氯、微生物、放射性等;

c)部分监测项目保存方式不同,须单独采集储存,如动植物油类、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氰化物、余氯、微生物等;

d)部分监测项目采集时须注满容器,不留顶上空间,如生化需氧量、挥发性有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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