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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人员注意啦!污水采样要开始按这个规范做

时间:2020-03-26 11:49:59 来源:生态环境监测公众号 作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污水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2019年12月24日生态环境部批准发布了《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自2020年3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部分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2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 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监测方案制定的内容;

增加了附录A,给出常用污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和水样保存要求;

删除了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急监测、资料整编等内容;

修改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中污水内容的相关表述;

完善了采样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 关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涉及到污水监测的部分废止。

监测方案制定

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目的、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采样频次、采样器材、现场测试仪器、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采样安全以及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等。

排放口设置要求

1 排放口应满足现场采样和流量测定的要求,原则上设在厂界内,或厂界外不超过10m的范围内。

2 污水排放管道或渠道监测断面应为矩形、圆形、梯形等规则形状。测流段水流应平直、稳定、有一定水位高度。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须设置一段能满足采样条件和流量测量的明渠。

3 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m的排放口,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m2,平台应设置不低于1.2m的防护栏。

4 排放口应按照GB15562.1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监测人员的安全,经常进行排放口的清障、疏通工作;保证污水监测点位场所通风、照明正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场所应强制设置通风系统,并安装相应的气体浓度安全报警装置。

5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的排放口不得随意改动。因生产工艺或其他原因需变更排放口时,须按1~4的要求重新确认。

监测点位设置

1 污染物排放监测点位

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监测点位。对于环境中难以降解或能在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长远不良影响,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根据环境管理要求确定的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监控的水污染物,在含有此类水污染物的污水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车间或车间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如果含此类水污染物的同种污水实行集中预处理,则车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是指集中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如环境管理有要求,还可同时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对于其他水污染物,监测点位设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如环境管理有要求,还可同时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2 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监测点位

监测污水处理设施的整体处理效率时,在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监测各污水处理单元的处理效率时,在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单元的进水口和污水处理单元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

3 雨水排放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应雨污分流,雨水经收集后由雨水管道排放,监测点位设在雨水排放口;如环境管理要求雨水经处理后排放的,监测点位按1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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