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委员会于2019年发布了GB/T 37894-2019 《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技术要求》,规定了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的分类、型号标记和规格、结构设计和材料、一般规定、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2020年7月1日实施!
臭氧发生器对各类气源要求不应低于下表要求:
臭氧发生器正常エ作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环境温度不高于 45℃ ,相对湿度不高于85%;
b) 冷却水进水温度不大于35℃;
c)氧气源型产生 1 kg/h臭氧的冷却水流量不大于1.5 m?/h.空气源型产生1 kg/h 臭氧的冷却水流量不大于3 m?/h;
d) 对其他电源制式应能通过设计调整实现匹配。
稳定性
臭氧发生器运行4 h后,在设定的额定功率及进气流量的工况下,2 h内臭氧浓度与臭氧电耗的变动值不应超过5%。
脱脂处理
臭氧发生器应针对供气气源类型需要,对臭氧发生室、管道、阀门、仪表等所有接触氧气及臭氧的零部件进行脱脂处理.
臭氧浓度测定
臭氧浓度应采用典量法(化学法)或紫外吸收法(仪器法)测定,碘量法(化学法)作为仲裁方法。
给出了碘量法(化半法)和紫外吸收法(仪器法)的详细方法,规定了碘量法校准紫外吸收式臭氧检测仪的方法。
给出了臭氧浓度换算公式和方法。
质量浓度换算成质量分数按式(B.11)。
质量分数换算成质量浓度按式(B.12)。
为加强排水户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能力和作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3月31日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DB33/T1196-2020,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共分 6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严禁排入的污水、可以排入的污水、取样与检测。其中明确,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时,应充分考虑规划区域内排水户污水,综合分析经济技术可行性,科学规划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现有集中处理设施有能力和新(改、扩)建集中处理设施时,应充分考虑集中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污水。排水户污水严禁或不允许接入集中处理设施时,应当通过自建设施或者委托处置等方式处理污水。
对于下述污水,《标准》明确严禁排入,分别为:
①工业污水以及规模化养殖场污水;
②含有GB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含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重金属的污水;
③具有腐蚀性的废液和污水;
④具有剧毒、易燃、易爆、恶臭等可能危害处理设施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物质;
⑤易凝聚、沉积、造成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堵塞的污水;
⑥医疗废水;
⑦酒糟、豆腐渣、蕃薯粉渣、餐厨废物、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及病死动物。
可以排入的污水则应兼具日累计污水量不得超过集中处理设施的设计规模、应均匀排入集中处理设施,避免溢流及冲击影响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水户污水水质常规性指标包括pH值、SS、CODCr、氨氮、总氮、总磷、水温、色度等8项,其中餐饮类废水应增加动植物油指标的检测,食品腌制类污水应增加全盐量指标的检测,洗涤类污水应增加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检测;水质指标最高浓度限值应符合下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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