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近日就《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9月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zqyjcin@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8月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简称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授权的区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的核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工业集聚区污水原则上不得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排水户(包括居民小区内的)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五条 排水许可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将排水户分为重要排水户、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3类。
排水户分类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要排水户管理。
第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七条 排水户应当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声明:本网所有内容,凡注明“来源:水世界—中国城镇水网”或“水世界微信”的文字、图片等,版权均属本网所有,其他媒体、网站等如需转载、转贴,请注明来源为“水世界”。凡注明"来源:XXX"的内容,为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是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不遵守本声明或其他违法、恶意使用本网内容者,本网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水务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指定网站 国际水协会中国委员会工作网站
全国中长期科技发展十六项专项之一、中国十六大中长期重点专项 - 中国水体污染防治重大专项发布网站
技术支持: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3-2011 版权所有 京ICP备12048982号-4
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城科会办公楼201(100835) Email:water@chinacitywater.org Fax:010-88585380 Tel:010-88585381版权所有: 水世界-中国城镇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