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年8月27日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共7章59条,要是对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宣传和教育、公众参与等作出规定。罚款金额从50元到2万元不等。
5、《青海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行。
2020年,西宁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完成国家试点任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海东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1个街道(镇)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西宁市和海东市市辖县、六州政府驻地县城(市)、其他县级市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6、《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三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游泳、垂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未设置禁止吸烟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未予以劝阻,或者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9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建立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进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8、河北《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企业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现有陶瓷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30mg/m3、100mg/m3,与国家标准相比,分别收严了20mg/m3、20mg/m3、80mg/m3;增加了对原料破碎、筛分、成型等工序的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限值为10mg/m3;加强了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管控,厂界颗粒物由现行国家标准的1.0mg/m3提升为0.5mg/m3。
9、《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器卫生要求》(GB 27955-2020)
2020年4月9日发布,11月1日起实施,替代标准GB 27955-2011。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命名;增加了灭菌程序、过氧化氢灭菌机、显示装置、记录与输出装置;修改了灭菌效果评价及监测;修改了安全性的要求;增加了检验范围;修改了安全性的检验方法;修改了使用注意事项;增加了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低温灭菌的生物监测方法。
10、《臭氧消毒器卫生要求》(GB 28232-2020)
2020年4月9日发布,11月1日起实施,替代标准GB 28232-2011。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和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不属于产品安全与卫生要求的“规格和分类”和“名称和型号”内容;将“原材料要求”从技术要求中分离出来,并独立成章,增加了与臭氧质量有关的原材料要求;将“技术要求”中的消毒要求调整到使用方法中,根据产生臭氧的方式分类分别列出基本工作条件、性能要求、副产物、泄露量和残留量等技术要求,并根据消毒对象分别列出消毒效果要求,删除毒理学安全性要求;“应用范围”增加了餐饮具、食品加工管道、医疗器械和医疗用品的消毒;增加了餐饮具、食品加工管道、医疗器械和医疗用品的消毒方法;相应修改了检验方法,删除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删除了“标准与包装”。
11、《次氯酸钠发生器卫生要求》(GB 28233-2020)
2020年4月9日发布,11月1日起实施,替代标准GB 28233-2011。
修改了标准的范围;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次氯酸钠发生器”“次氯酸钠消毒液”和“有效氯”的定义;删除了不属于产品卫生要求的“名称和型号”和“检验规则”内容;修改了“主要元器件要求”,并独立成章;增加了“设备要求”;修改了对盐的技术要求;修改了对次氯酸钠消毒液的技术要求;修改了应用范围的内容;增加了使用方法“基本工作条件”和“安装调试”的要求;修改了次氯酸钠消毒液使用方法;删除了盐和水的卫生质量检验的要求;删除了消毒液感官检验的要求;删除了“检验规则”的要求;修改了包装的要求;删除了有效期的要求;修改了“注意事项”的要求。
12、《紫外线消毒器卫生要求》(GB 28235-2020)
2020年4月9日发布,11月1日起实施,替代标准GB 28235-2011。
修改了范围;修改了“紫外线杀菌灯”的定义及其名称,增加了“紫外线消毒”“紫外线消毒器”“上层平射紫外线空气消毒器”“紫外线有效剂量”“紫外线水消毒器”“紫外线物表消毒器”的定义;删除了不属于产品安全和卫生要求的“规格与分类”和“名称与型号”内容;修改了原材料要求,独立成章,并将与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指标密切相关的原材料要求改为强制性条款;修改了技术要求内容,删除了电气安全性技术要求;修改了应用范围的内容;修改了“注意事项”的内容,并与“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合并为“铭牌和使用说明书”一掌;增加了紫外线水消毒器、紫外线物表消毒器的相关内容;增加了附录A“紫外线强度的测量方法”、附录B“寿命试验方法”、附录C“空气消毒模拟现场试验”、附录D“空气消毒现场试验”、附录E“水消毒实验室微生物灭杀试验”、附录F“水消毒模拟现场试验和现场试验”、附录G“物体表面消毒实验室微生物灭杀试验”和附录H“物体表面消毒模拟现场试验和现场试验”。
13、《畜禽粪便干燥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 1144-2020)》,替代NY/T 1144-2006
14、《秸秆粉碎还田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1004-2020)》,替代NY/T 1004-2006
15、《农业环境损害鉴定调查技术规范(NY/T 3665-2020)》
16、《生态农场评价技术规范(NY/T 3667-2020)》
17、《密集养殖区畜禽粪便收集站建设技术规范(NY/T 3670-2020)》
江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代替DB32/T 34622018《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20年11月13日起施行。
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标准的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设计日处理能力<500 m3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修改了农村医疗机构废水管理的规定,本标准规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应混入医疗机构废水;在对污泥处理处置的规定中,增加了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时的要求;修改了控制项目的要求,取消了原“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的分类,将控制指标由9项修改为7项;修改了“分级”的要求,增加了三级标准,并修改了各级标准的执行范围;修改了“排放限值”的要求,调整了氨氮和动植物油的排放限值,增加了二级标准下总氮和总磷的排放限值和三级标准下的排放限值,删除了关于执行去除率限值的规定;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一节;修改了对处理设施监测频次的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
自2020年11月15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黑烟车在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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