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水业新闻 >> 水务要闻 >> 

生态环境部就《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时间:2021-01-07 11:33:21 来源:生态环境部 作者: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针对《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作用等问题,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办法》是对《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局令)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9号部令)的整合修订。3号局令和9号部令的发布实施,对推进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指引和规范作用。但是,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新《标准化法》出台,国务院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以及我部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与实施工作提出新思路,3号局令和9号部令已不适应新的环境管理要求。主要体现在:1、标准类别划分和体系构成不能涵盖法律法规及职能调整赋予我部的环境管理领域;2、标准定位与制订原则不能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防控等新时期生态环境管理需求;3、不能有效指导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工作;4、缺失标准实施评估和信息公开等管理要求,不能反映生态环境标准管理改革进展。因此,我部组织开展了3号局令和9号部令的修订工作。

问:请问出台《办法》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答:《办法》紧密围绕我国生态环境管理发展需求和标准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提出了我国新时期生态环境标准工作的总体思路与方向,完善了标准类别和体系划分,明确了各类标准的作用定位和制定原则及实施规则,规定了地方标准制定与备案有关新要求,更加注重标准实施及评估,将有利于指导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及实施工作的开展,对于贯彻落实环境法律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国家、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发展,加强标准实施,推进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完善具有重要作用,将更有力地支撑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

问:请问《办法》与《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的定位作用和相互关系是什么?

答:《办法》是我国生态环境标准工作的统领与指南,规定了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构成、各类标准制定原则与基本要求及实施方式,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评估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总体要求。《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是针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管理规定,是落实《办法》的相关配套性管理文件,主要规定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的基本原则、相关主体责任、制修订工作程序与要求,以及工作质量与进度管理及处罚措施等内容。

问:请问《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共10章54条,可以分为一般性规定、各类标准作用定位及其管理要求、地方标准管理要求、标准实施评估及其他规定四个部分。

《办法》的第一章“总则”是第一部分,即一般性规定,共9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生态环境标准定义、标准分类和执行范围、发布形式和法律效力、职责分工、通用制定原则和基本程序、禁止性规定、标准实施要求。

《办法》的第二、三、四、五、六、七章是第二部分,即六类标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生态环境基础标准、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的作用定位及其管理要求,共29条,主要规定了六大类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目的、具体类型、制定原则、基本内容、实施方式等。

《办法》的第八章“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第三部分,共9条,主要规定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关系、地方标准制定情形与指导性要求、备案要求、报备材料、备案信息公开等内容。

《办法》的第九、十两章是第四部分,即标准实施评估及其他规定,共7条,主要规定了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的作用定位、评估周期和各类标准的实施评估原则;同时还规定了标准信息公开、标准解释等事项。

问:请问《办法》的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一是完善标准体系及类别划分。在“两级五类”标准体系基础上,增加“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类别,并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标准纳入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二是调整和明确各类标准的作用定位与制定原则。遵循生态环境标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体现新时期生态环境管理需求,分别明确六类生态环境标准的作用定位、制定原则与基本内容要求。特别是在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明确了不同类别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定位区别与适用范围。

三是明确标准实施相关要求。为确保标准有效实施,规定在排放标准发布前,应制定配套的标准实施工作方案;针对各方对标准实施提出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国家与地方,综合型、行业型、通用型、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标准的制定原则、要求和实施顺序。

四是加强指导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工作。针对部分地方存在的标准工作滞后、制定思路不明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地方因地制宜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第四十条规定了应当制定地方排放标准的情形,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地方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进一步规范了地方标准备案等管理要求。

五是增加标准实施评估和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为充分发挥标准在环境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明确了标准实施评估的作用定位、评估周期和评估原则;此外,还增加了标准信息公开等规定。

问:请问为什么要在现行标准体系基础上增加“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类别?依据是什么?

答: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风险和科学技术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土壤污染防治风险管控的原则,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主要用于风险筛查和分类,而非质量达标评价。据此,我们在《办法》中增加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类别,并明确了此类标准的作用定位、制定原则与基本内容要求。

上一页页码:[1 2 >>] 下一页共2页

声明:本网所有内容,凡注明“来源:水世界—中国城镇水网”或“水世界微信”的文字、图片等,版权均属本网所有,其他媒体、网站等如需转载、转贴,请注明来源为“水世界”。凡注明"来源:XXX"的内容,为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是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不遵守本声明或其他违法、恶意使用本网内容者,本网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微水会

第十六届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推荐书籍


    《高浓度有机工业废水处理技术》
    作者:任南琪
    内容简介:

    《水的再生与回用》
    作者:【美】林宜狮
    内容简介:

合作邀请:010-8858538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