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长江保护法实施专题新闻发布会。
有记者提问,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是如何保护流域立法特点和长江特色的,有哪些突出的亮点和特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介绍,在流域管理立法方面,现行水法确立了流域管理基本制度,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依据水法规定在流域立法方面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针对特定流域的全国性法律,长江保护法是第一部。
他说,大江大河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流域立法需要统筹协调上中下游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
他提到,长江保护法的定位,首先是一部生态环境的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建立健全一系列硬约束机制,强化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流域内的各类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同时,注重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在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重点产业升级改造,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等方面规定了许多支持、保障措施,以促进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长江流域科学、绿色、高质量发展。
在资源保护方面,杨合庆表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岸线保护,完善水量分配和用水调度制度,保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加强长江流域禁捕、采砂管理和执法工作;加强长江源头保护、水生生物保护、文化保护。在污染防治方面,严格控制总磷排放,加强城乡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强化排污口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固体废弃物处置和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加强生态环境风险报告、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对河湖岸线、森林、草原、湿地、重点湖泊、长江河口、重点库区消落区等规定了一系列生态修复措施。
“长江保护法突出强调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杨合庆说,主要是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监督长江保护工作;支持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开展协同协作;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等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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