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自身建设,促进协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更好地为广大会员单位服务,根据《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和国家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件管理
1、凡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名义上报、下发、对外联系(包括国内,国外)的各种文件、信函等,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办理。
2、以协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名义下发、对外联系的文件、信函等,由各专业工作委员会自行办理,并应抄报协会秘书处。
3、国内外有关部门(含政府主管部门)发给协会(含各专业委员会)的文件,统一由秘书处受理,并指定专人进行登记后,根据内容交有关领导批阅办理或传阅,秘书处负责催办和文件的最后归档。
对重大专项工作,包括研究项目、法规、标准、规划的起草和编写等,应将所有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登记并建立卷宗保存,工作完成后统一归档备查。
4、涉及协会全面工作的国内外有关部门(含国际性会议)提供的专业文字、图像资料,由秘书处统一管理。涉及相关业务的由各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
5、以协会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统一由秘书处登记编号,秘书处负责人核稿,并须经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签字后,由秘书处统一印发。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上报或下发的公文,必须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二、印章管理
1、协会印章由秘书处设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使用要建立登记制度,用印人员要严格登记,以备核查。
2、协会印章使用,必须经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签字后方可用印。
3、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印章由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字后方可用印。
三、财务制度
1、协会的经费按照国家财政、税收法规及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进行统一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2、经费来源:会费收入;协会及各工作部门的咨询服务收入;会员资助、捐赠;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3、经费使用范围:事业活动支出,包括各工作部门开展学术和业务活动、调查研究、宣传、培训进修以及外事活动等项费用;行政性费用支出、会议费用支出;其他支出。
4、协会视会费收入情况,向各专业委员会拨付活动经费,各专业委员会要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并不得再另外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5、协会财务部按会计年度编制财务预决算报告草案,提请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按月编制经费收支统计表,报会长审阅。
6、经费使用审批程序:一般性支出经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同意后,由秘书处主管财务的主任签字后支出;
一万元以上的支出,经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同意后,由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签字后方可支出。
四、出差管理
1、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需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副秘书长或其他人员出差应当经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同意。秘书长的重要业务活动出差应向会长报告。
2、未经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同意,个人不得以协会名义出差或进行其他活动。
3、专业工作委员会人员出差,需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同意。未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同意,个人不得以专业工作委员会名义出差或进行其他活动。
五、会议制度
1、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工作,研究确定工作计划,进行专题和经验交流,审查财务决算等。
2、协会会长扩大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工作,研究、协调工作安排,编制工作计划。会议由会长主持,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处、委主任参加。
3、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地方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通报协会工作计划,交流情况和经验,协调部署工作。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各地方协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中国水协各处、委主任或副主任参加。
4、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研究通报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部署和协调工作,交流经验。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地方协会对口工作机构负责人和专业委员会成员参加。
5、秘书处工作会议每季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主持,研究、协调、部署日常工作。
6、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应将50人以上的会议,于每年年底前报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统一平衡汇总,经协会领导研究同意后制定会议计划,并以协会文件统一下发执行。各专业工作委员会需要临时召开50人以上的会议,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并提前报秘书处备案。
7、以协会名义主办和承办的国际会议,需经会长和秘书长同意后,报建设部主管副部长批准后方可执行;由协会参与主办和承办的其他会议,经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同意并报会长批准后执行。
8、协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不得以协会名义召开会议;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含秘书处)下设的工作部不得以协会或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含秘书处)名义召开会议。
六、外事制度
1、协会每年制定外事工作计划。出国考察或参加国际会议等,经秘书长工作会议研究并报会长同意后,按规定报建设部外事司,并按外事司批准的计划执行。
2、凡以协会名义进行国际交流活动,均由秘书处统一组织安排。活动方案需经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同意,重大外事活动需向会长报告,并按外事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方面的活动也可授权有关专业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3、未经协会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和授权,各专工作委员会、地方协会以及会员单位不得以协会名义进行外事交往活动。
4、以协会名义参加国际会议,回国后应写出“会议有关情况汇报”报秘书处。以协会名义组团赴国外学习考察的,回国后该团团长应组织人员写出“学习考察报告”报秘书处。
七、学习制度
1、根据建设部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协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工作机构要定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并安排组织生活。
2、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完成协会的工作任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为协会工作和行业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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