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订了《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复查及管理。
二、申报范围
全国设市城市。
三、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须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满一年(含)以上。被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申报时间和考核年限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接受申报为双数年;复查自命名之日起每四年进行一次。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组织考核和复查评审当年的6月30日前受理申报与复查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城市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进行自审,达标后分别报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进行初审。
(二)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总分达90分以上的城市,可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直辖市自审达标后,申报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申报材料
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两份。材料要全面、简洁,每套材料按申报书、基本条件、基础管理考核指标、技术考核指标分4册装订。各项指标支撑材料的种类、出处及统计口径要明确、统一,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要规范。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书;
(三)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与实施方案;
(四)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
(五)《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及说明、自评结果及有关依据资料;
(六)城市节水工作考核范围示意地图;
(七)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市水环境概况、产业结构特点、主要用水行业及单位等;
(八)考核年度的《城市统计年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等有关内容复印件;
(九)省级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命名批复文件。
(十)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影像资料(15分钟内);
(十一)其他能够体现城市节水工作成效和特色的资料。
七、考核评审组织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专家委员会,其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城市进行创建工作技术指导、申报材料预审、现场考核及综合评审等具体工作。
参与申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组织的省内初审工作,或为申报城市提供技术指导的专家,原则上不能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对该申报城市的现场考核。
申报城市要实事求是准备申报材料,数据资料要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造假行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申报城市要严格按照有关廉政规定协助完成考核工作。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和复查的日常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
八、考核评审程序
考核工作程序为:
申报材料预审à现场考核à综合评审à公示à通报命名。
(一)申报材料预审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专家委员会负责完成材料预审,形成预审意见,并提出现场考核城市的建议名单,报两部委审核。
(二)现场考核
对通过预审的城市,两部委将组织现场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申报城市至少应在考核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个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考核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考核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场考核主要程序如下:
1、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3、现场随机抽查节水型企业及一般企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的节水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节水器具推广应用情况(抽查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各不少于5个);
4、考核组专家成员在独立提出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的基础上,经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专家组考核意见;
5、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现场反馈;
6、现场考核组将书面考核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综合评审,根据现场考核情况,审定通过考核的城市名单。
(四)公示及通报命名
综合评审审定通过的城市名单及其创建工作基本情况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两部委正式通报命名。
九、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
获得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在非复查年份,需按要求每年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上一年度城市节水工作统计数据,每两年上报工作报告。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
在复查年份,需按规定上报被命名为国家节水型城市(或上一复查年)以后的节水工作总结,以及表明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并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复查程序如下:
(1)复查年的6月30日前,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组织对本省的国家节水型城市进行复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派1-2名专家委员会成员专家参加省内复查工作。各省于同年7月15日前将复查报告(附电子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2)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省级复查情况进行抽查,也可视情况直接组织对城市进行复查。
(3)直辖市于6月30日前将自查材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由两部委组织复查。
(4)对经复查不合格的城市,两部委将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对不按期申报复查、连续两次不上报节水统计数据或工作报告的城市,撤消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
十、县城节水工作考核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会同发展改革(经信、工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2: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共五条,是国家节水型城市所应具有的必备条件。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资格。
(一)法规制度健全 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
(二)城市节水机构规范 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人员配置齐备;依法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
(三)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 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四)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专项财政投入,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五)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节水型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满一年以上;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二、基础管理指标
(六)城市节水规划 有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七)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八)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九)自备水管理 自备水全面实行计划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机井建设审批管理规范,有逐步关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的计划并实施,自备水供水量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重逐年降低。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十)节水“三同时”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十一)价格管理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三、技术考核指标
综合节水指标
(十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不包括第一产业。
(十三)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20%或年增长率≥5%。
(十四)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涝 重视雨水收集利用,有逐步推广雨水利用工程与项目的政策、计划并实施。新建城区建设推行低冲击开发模式,除干旱地区外,建成区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管道覆盖率占60%以上。完成对建成区范围内易涝易淹片区排水及雨水利用设施改造。
(十五)城市污水处理率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高出全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地级市高出全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县级市高出全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
(十六)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低于CJJ9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
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十七)水环境质量达标率(%)100%。
生活节水指标
(十八)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 ≥5%。
(十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 不高于GB/T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二十)节水器具普及率 100%。
(二十一)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 100%。
工业节水指标
(二十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十三)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80%(不含电厂)。
(二十四)工业取水定额 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地方标准。
(二十五)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 ≥20%。
(二十六)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100%。
五、名词解释及指标计算公式
1. 考核年限 首次申报和复查考核城市的考核年限为申报或复查年之前2年的资料和数据。
2. 考核范围 各指标除注明外,考核范围均为市区,节水器具普及率考核范围是城市建成区。市区是指设市城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域,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规划范围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3. 节水专项财政投入 政府财政设立专项,用于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产品推广、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利用设施建设,公共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不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的投入。
4. 节水资金投入 政府和社会资金对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产品推广、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利用设施建设,公共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不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的投入总计。
5. 城市公共供水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类建筑提供用水。
6. 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 城市公共供水中,节水管理部门制定下达用水计划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与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已下达用水计划的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总量)×100%
7. 自备水计划用水率 自备水用水中,节水管理部门制定下达用水计划的自备水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与自备水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已下达用水计划的自备水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自备水用水总量)×100%
8. 水资源费征收率 实收水资源费与应收水资源费的比值。
计算公式:(实收水资源费÷应收水资源费)×100%
9. 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 实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与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的比值。
计算公式:[实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100%
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是指各类用户核算污水排放量与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之积的总和。
10.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 年用水量(按新水取用量计)与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不包括第一产业。
计算公式:(不包括第一产业的年用水总量÷不包括第一产业的年地区生产总值)×100%
11.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再生水、海水、雨水、矿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与城市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城市用水总量)×100%
城市再生水利用量是指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绿化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
城市雨水利用量是指经工程化收集与处理后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回用雨水量,包括回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绿化等方面的水量。建筑与小区雨水回用量参照《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计算。
用于直流冷却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纳入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
12. 城市污水处理率 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处理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达标排放的城市污水处理水量÷城市污水排放总量)×100%
城市污水处理水量包括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水量。
13.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城市公共供水总量和有效供水总量之差与供水总量的比值。管道长度以《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统计口径为准。
计算公式:〔(城市公共供水总量-有效供水总量)÷城市公共供水总量〕×100%
有效供水量是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售水量和免费供水量。售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免费供水量指无偿供应的水量。
14. 水环境质量达标率 城市辖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水体要求的比例。市域跨界(市界、省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标,且市辖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数据来源由城市环境监测部门提供。
15. 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 省级节水型居民小区居民户数与城市居民总户数的比值。
计算公式:(省级节水型居民小区居民户数÷城市居民总户数)×100%
16.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水量。
计算公式:(城市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城市用水人口数)
17. 节水器具普及率 指在用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数量和采用节水措施改造的用水器具数量之和与在用用水器具总数的比值。公共场所用水必须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居民家庭应当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或采取节水措施改造的用水器具。
计算公式:〔(节水型器具数+采取节水措施的用水器具数)÷用水器具总数)〕×100%
18. 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 洗浴、洗车、水上娱乐场、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用水单位,用水设表计量并收费的单位数与特种行业单位总数比值。
计算公式:(设表计量并收费的有关特种行业单位总数÷有关特种行业单位总数)×100%
19.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工业用水新水取水量与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计算公式:年工业用水新水取水量÷年工业增加值
工业用水
新水取水量是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包括火电直流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量,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
20.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年工业生产重复利用水量÷(年工业用水新水取水量+年工业生产重复利用水量)〕×100%
2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22. 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 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年用水量之和与非居民用水量的比值(按新水取水量计)。
计算公式:(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年用水总量÷非居民用水总量)×100%
23.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工业废水达到排放标准的水量与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比率。排入城市下水道的工业废水在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的同时,也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的要求。
计算公式:(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水量÷工业废水排放总量)×100%
注:计算过程中应优先采用《城市统计年鉴》、《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或地方其他年鉴等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