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服务保障经济生活
——《濮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11-7-25 16:57:47 发布人:濮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用水管理,优化城市供水发展环境,在借鉴周边地市先进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深入调研,立足我市供水行业实际,《濮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该《办法》分为总则、规划建设、设施管理、供水和用水、二次供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六十三条。
根据新《办法》规定,城市供水应当遵守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保障供应、确保安全的原则;工业、农业用水与城市生活用水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批准的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非经原批准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建立水质监测制度,保证供水压力和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二次供水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二次供水水质每月至少检测一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对水质不达标和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等行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可处以罚款。
1998年7月16日发布的《濮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相比之下,新《办法》的内容更加丰富、措施更加具体、程序更加明朗、执行更为有力,既符合我市实际,又维护了供用水双方的正当利益,为我市供水行业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濮阳市公用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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