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地方标准 提高节能效益
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节能减排地方标准的指示精神,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2011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由市发展改革会,市经济信息化委和相关行业等部门,按照地方标准有关程序和要求,确定由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共同制定《自来水制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由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负责具体编制工作,并列入2011年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计划,该标准性质为强制性标准。
一、为什么编制本标准
目前,上海市供水行业尚无统一的自来水制水单位产品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因各制水厂净水工艺的不同,所以无确定边界条件的能源消耗,无法进行统一标准的计算与考核,且自来水制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绝大部分是电耗,制水单位电耗约占制水变动成本的75%。因此,上海市决定编制本标准,希望通过制定本标准,规范和完善上海市供水企业开展自来水制水单位产品电耗的可比工作和统一标准的计算方法,便于考核且有利于供水企业开展自来水制水的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节能效益。
二、标准编制过程:
《自来水制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地方性强制标准,我们没有经验,没有范例。我们是依据《标准的结构和编号》、《综合能源计算通则》、《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有关国家标准,从安全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先进性着手,找出编制过程中需解决的主要难点,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可比自来水制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和统计指标的定义及其计算方法。具体做法如下:
1.首先确定编制原则---强调五性
1)安全性:制定上海市供水企业自来水制水单位能源消耗限额,要充分认识到供水行业的特殊性、必须把确保安全优质供水放在首位。
2)科学性:本标准制定的自来水制水单位产品电耗限额指标应定义严谨,调研方法、统计范围、数据的统计和分析、计算公式及边界条件的确定应具有科学性。
3)合理性:本标准的制定在节能要求的前提下,还必须正视上海市各供水企业在不同的供需比,净水工艺流程、出厂水压力、机泵效率及设备运行工况条件等客观原因不同而引起的自来水制水单位产品电耗的差别,以符合上海市供水企业自来水制水单位产品电耗的实际情况,限额标准应体现经济合理性。
4)可行性:本标准制定的自来水制水单位产品电耗限额要充分考虑操作的可行性。
5)先进性:本标准要体现在国内相关类似地区供水企业电耗比较及目前本市各供水企业电耗比较的先进性。
2.找出编制过程中需解决的主要难点
1)因各制水厂净水工艺的不同,所以不能简单地制定单一的电耗限额,从而必须先确定电耗限额基准值的边界条件。
2)因各制水厂在净水工艺各道工序的电耗分步计量工作参差不齐,无法统计在各道工序的电耗计量,并进行分步计量分析。但必须抓住制水厂总电耗及出厂水泵房的电耗二个主要环节,将复杂问题简单化。
3)因各供水企业下属的多家制水厂因净水工艺、出厂水压力等不同,所以制水单位产品电耗相距较大,有的制水厂常规工艺与深度处理工艺并用出水。所以在分析供水量与电耗限额上必须用加权平均法,以寻求合理的平衡点,将困难问题简易化。
4)因各制水厂在制水量及供水量上的统计方法不同,从而提供的单位产品电耗也不同。所以必须统一为供水量标准,即以制水厂供入供水管网的全部水量(即系统供水量)贸易结算计量仪表的计量为准。(不包括水厂厂用水量)。
5)因各制水厂电耗用途不同,所以制水厂必须明确电耗限额的统计范围,规定了水厂总电耗量以水厂总电表为准,应扣除基建用电量及多种经营等与水厂生产无关的电量,有原水泵房的水厂,原水泵房的用电量不计入水厂总电耗量。
3.开展制水单位产品电耗的调研
1)前期调研:本标准立项后,课题工作组进行了大量的前期调研、查阅了中国城镇供排水协会编辑的《城镇供水统计年鉴》、《县镇供水统计年鉴》及网站上有关资料,收集上海各供水企业、自来水和国内主要城市供水企业近三年的制水单位耗电量和送(配)水单位耗电量的数据资料,全面了解国内供水企业单位电耗情况。
2)确定调查内容:根据上海市供水行业的特点,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下属的市北、市南、闵行、浦东威立雅(合资)四大区域性供水企业的供水量占全市日供水量的70%左右,原水集中供应,一般采用常规工艺处理,从而确定了调查内容,以预处理+常规工艺为主体对出厂水压力,深度处理,污泥脱水以系数调整,取水头部另行统计,这样边界条件就清晰了。
调研前,课题工作组召开各供水企业相关人员专业会议,讨论工作组所设计的自来水制水单位产品能耗情况调查表,对调查表中的调查内容加以完善,并保证调查内容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3)调研普查和典型城市调研,按照地方标准修订程序与要求,工作组组织对上海市14家供水企业及下属39家自来水厂的自来水制水单位产品能耗进行调研,其中包括5家市城投总公司下属自来水公司、6家区(县)自来水公司、3家其他体制的区域性自来水供水企业,涵盖了市、区(县)二级供水企业,工作组先后走访天津、深圳、珠海、九江四个典型城市供水企业,学习考察自来水制水单位产品单耗及其考察情况。特别是在天津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学习中得到了“繁事化简,难事化易”,需明确进行边界条件及考虑到同类型比较的编制思路,作为编制本标准的参考与借鉴。
4)确保调查资料的正确性与真实性:为确保调查数据的正确、真实有效,工作组采用了调查表书面调查,电话沟通询问和抽样现场调查方式和方法,调查表回收率100%。为保证所填调查表数据的真实、有效。所有调查表都需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工作组对收到的调查表中的数据进行核准,对填报数据有明显差错的进行核实,重新填报。选择有代表性的供水企业、水厂进行现场调查并作样本分析,核准调查数据。抽调查表覆盖率占全市30%的供水企业,通过数据核实、抽样核准、数据确认以保证调查资料的正确性与真实性。
4.制定可比自来水制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上海市供水企业出厂水压力分析:经统计分析,上海市供水企业2009、2009、2010年度出厂水平均压力值大部分在0.28—0.32MPa之间,全市供水企业的出厂水平均压力分别为0.306MPa、0.302MPa、0.302 MPa,为此在计算本市供水企业可比自来水制水单位产品电耗时,出厂水平均压力统一调整为0.3 MPa,高于或低于0.3 MPa,以系数进行调整。
2)现有供水企业可比自来水单位产品电耗限额基准的确定,根据本市2009—2010年近三年并结合2011年1—11月份14家供水企业和下属39家自来水厂实际发生的有关自来水单位产品电耗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结合节能要求,以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为边界条件,确定限额的基准值。
3)按GB/T2589的要求,本标准自来水制水单位产品电耗应分为限定值、准入值、先进值三类,上海市现有供水企业的自来水制水单位产品电耗限额应符合限定值要求,新建供水企业的自来水制水单位产品电耗限额应符合准入值要求,现有和新建供水企业应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加强节能管理,达到能耗限额的先进值要求。
4)综合调查数据的分析,各供水企业不同的供需比,机泵效率及设备运行工况。确定增设深度处理、污泥处理工艺,出厂水平均压力修正系数。
三、预期效益
编制送审稿以前,考虑到标准的可操作性,工作组先后二次编写了“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征求各供水企业的意见。普遍认为本标准制定的指标及计算办法切合上海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可以实施并进行考核。预期效益如下:
1.对达不到限额指标的供水企业要加强节能技术改造。
2.为促进各制水厂进行分步计量,电平衡工作、挖掘节能潜力提供了依据。
3.上海市日供水能力约为1100万m3/d,如供水电耗每km3降低1kwh则可以节约1.1万kwh/d,节能效果十分可观。
4.将降低各供水企业运行成本。
现标准的送审稿已经上海市供水管理处送给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审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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