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全国各地多个城市调整水价,引来众多媒体及评论人士的哗然。在笔者看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人人心中对水价调整的看法各自都有一杆秤,但万变不离其宗,那秤砣就是水价调整需合情合理合法。
首先要合情。
一是要考虑社会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来自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2009年7月27日的消息,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856元,同比增长9.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2%。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979元,同比增长8.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3%。而城市供水价格在各地来说,基本上是每隔二三年,有的甚至是十年、八年才调整一次,并且增幅不大,况且,在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比例中,相对于电费、通信费、燃气费等来说,水费所占比例甚小。
二是要考虑供水企业的员工工资。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09年5月2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山西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50号)规定:2009年我省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增长上线为20%;增长下线为4%。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作为城市经济建设生命线的供水企业在保障了社会的安全用水的同时也证明了其生产经营之正常,而其员工工资并未见有多大增长,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供水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
其次要合理。
一是为水价正名。水价≠水费,水价的全名为城市供水价格,1998年9月23日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城市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而在实际中,人们一来并未把水当作“商品水”而是看成“自来水”,二来把水价与水费的概念混为一谈,把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以及一些替财政代收的费用已认同为水价,这需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进行大量的宣传与解释,促使大家在观念上的转变。
二是要清理、整顿随水价一并收取的各种收费,制止乱收费和乱加价,尤其是物业小区捆绑收水费的现象。7月24日,一则来自上海《青年报》题为《要充值水费?先缴物业费!物业捆绑收费引不满》的文章写到,佘山镇翠谷小区的业主肖阿姨拿着IC卡到给水服务社充值自来水费,却再一次被告知,欲充值,先缴纳物业费。翠谷小区管理方兰笋物业吴经理告诉记者,物业工作人员上门收缴,经常发生业主不在家的情况。在充水费的窗口同时设缴纳物业费窗口,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收费。兰笋物业管理着佘山镇兰翠、东霞、佘山新苑、翠谷4个小区,物业费每平方米0.12元至0.45元,物业费和水费“捆绑”后,收缴率达到70%左右。瞧瞧,这是什么话,供水企业成了物业的替罪羊了,如果业主不吃水,不交水费的话,物业就收不齐物业费了。
另外还要合法。
早在2004年4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规定:城市供水价格是终端水价。要综合考虑上游水价、水资源费情况,以及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管网和计量系统改造等因素,在审核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强化成本约束基础上,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一是抄表到户。该《通知》还规定:抄表到户是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前提。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计量系统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供水企业因此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等费用,可计入供水价格,引导和支持供水企业推行抄表到户。
二是水表检定。2009年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规定: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不得向城乡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委托检定除外。如此说来,水表周期检定和维修更换费用可摊入水价中,供水企业可安排专项资金,每年进行水表的维修、校验和更换,这样,既保障了水表运转的准确性,减少了水表计量纠纷,避免了在水表校验和更换过程中的费用纠纷,同时也营建了一个和谐的供用水关系。
三是管网改造。2003年9月14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建城[2003]188号)规定:“要加大城市供水价格的改革力度,管网改造的投资费用允许计入水价,充分利用水价机制加快城市供水管网的改造。”供水企业遵照这一文件精神,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也使得管网水少受污染,保障了市民的用水安全。
以上愚见,仅一家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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